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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退货后卖家拒不退款,最终法院为何支持了卖家?

时间:2023-04-11 18:57:05       来源:新民晚报

网购因其操作的便捷性、商品的多样性日益成为消费购物的重要方式。可因买到不符合心意、质量不过关的商品产生的退货纠纷也屡见不鲜。

近日,金山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网购退货引发的执行异议纠纷,买家卖家达成退货退款的协议,可买家寄出退货快递后,卖家却拒不退款了,最终法院支持了卖家,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资料图】

案情简介

姚某在A公司的线上平台购买美容仪一套,后因怀疑仪器有质量问题,便将该公司诉至法院。2021年2月,经调解A公司自愿接受姚某的退货申请,并承诺于收到退货商品后10日内支付姚某退货款2万元。此后,姚某称其已于2022年3月将退货商品邮寄至A公司,却未收到退货款。姚某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退货款,法院依法扣划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相应款项。不料,A公司却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从未收到姚某的退货商品,且在此期间姚某从未与A公司联系过退货事宜,故请求解除执行措施。

争议焦点

姚某是否履行了生效调解书约定的退货义务,从而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姚某作为寄件人邮寄一票快递至收件人A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物流信息显示签收人为“门口”,签收日期为“2022年3月14日”。寄送快递前后,姚某并未与A公司联系或通知已寄出快递,也未在寄件前对寄送物品拍照、录像,也未进行保价。

综合双方的举证辩论,法院认为,就现有证据而言,姚某未能证明其已经履行退货义务,从而无权申请强制执行。最终法院支持了公司的执行异议,并裁定撤销对其的执行措施。姚某不服该裁定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现该裁定已生效。

法官说法

“退货”几乎是消费者网购时都会遇到的问题。那么,网购消费者在退货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来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避免法律风险?

1、退货应注意把握合理期限。

在商家同意退货申请后,网购消费者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商品寄出。对合理期限的认定,当事人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无约定的,可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商品的种类、数量、性质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本案中,双方调解书于2021年2月生效,而姚某于2022年3月才寄出退货快递,已逾期一年,且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虽然本案生效调解书对退货时间未作约定,但根据交易习惯且考虑到美容仪作为电子仪器类商品使用及出售均具有一定时效性,姚某退货显然超过了合理期限,有违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

2、寄出退换商品应注意留存相应证据。

对于退换的商品,尤其是价值高昂的商品,网购消费者最好能够在填写寄件单据时注明商品的名称、规格等必要信息,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邮寄过程,留存证据以证明商品确已寄出。

本案中,姚某寄出的快递物流显示签收人为“门口”,无法直接证明A公司已经收到。而在姚某已经超出合理期限退货的情形下,其既未在寄件前通过拍照、录像等形式固定商品现状,又未在寄件时标示商品名称,亦无法证明其寄送的物品指向案涉美容仪。姚某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退货过程中应注意必要的信息通知。

成熟的电商平台一般都有较为完备的信息通知渠道,可以在消费者、商家以及物流方之间自动实时地传递相关消息,不需要消费者另行与商家协商。但在特别情形下,如果缺乏此类平台沟通渠道,消费者应当在退货前后注意主动向商家就退货时间、退货物流等信息作出必要的通知,以便商家能及时知悉退货进程。同时,也要注意后续快递物流的流转及签收信息,如有异议,应及时与快递公司或商家联系。

本案中,姚某在未能于合理期限内退货的前提下,仍负有一定的通知义务,其理应在退货前后联系A公司告知退货情况,并督促A公司及时签收商品。这是姚某退货的附随义务,而其未能履行,自身具有一定过错。

法官提示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致力于保护广大网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法官也提示“剁手党”们注意: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也应合理审慎地履行必要义务,做一个诚实守信的社会活动参与者。

通讯员 章鲁涛 新民晚报记者 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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