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红利所得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6月13日发布《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为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4、即自2005年6月13日起,现金红利暂减为按所得的50%计征10%个税。
5、而对于所送红股,则依然按10%税率缴纳个税,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征。
6、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则不征个税。
7、股息征收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8、 此次政策调整,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的税负变化随持股时间长短有所不同,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比政策实施前降低一半;换言之,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
9、政策实施前,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为10%。
10、该政策实施后,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确定实际税负。
11、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税负比政策实施前降低一半;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与政策实施前维持不变;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则恢复至法定税负水平。
12、因此,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其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就越低。
13、征收矫枉过正红利税差异化征收对投资者税负的增加是明显的。
14、根据三个时间段的划分,持股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将不再减半征收红利税,这意味着这部分投资者参与分红的红利税将达到20%。
15、持股时间在1个月至12个月的,红利税差异化征收基本上没有影响。
16、而能在税收上得到进一步优惠的是持股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投资者。
17、但这个时间段的投资者所享受的优惠待遇也只是“税率将大幅度降低”,而并不是取消红利税。
18、假如持股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投资者与12个月以上的投资者人数相同的话,红利税差异化征收的结果,明显就是带来红利税的增加。
19、而从投资者实际交易的状况来看,持股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投资者明显多于持股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投资者,如此一来,对前者增收的红利税将远远超过后者给予投资者的优惠。
20、二者对冲的结果,最终还是增加了投资者的红利税。
21、有关部门作出这样的制度设计非常令人遗憾。
22、虽然说管理层的本意是希望通过这种红利税差异化征收来达到鼓励投资者长线持股的目的,鼓励价值投资,但红利税差异化征收的方案未免矫枉过正。
23、尤其不该对持股1个月以内的投资者实行惩罚性的红利税。
24、这种做法的结果也许正好与管理层的愿望相反,让投资者更加不在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只在乎在二级市场赚取差价。
25、从红利税差异化征收的制度设计来看,投资者不难看出管理层对待投资与投机的不同态度。
26、但这种态度是极其错误的。
27、作为一个股市来说,是应该能够包容不同的投资理念的。
28、既倡导投资,也要包容投机。
29、实际上,投资与投机是没有对错之分的,也没有高低贵贱之别。
30、中国股市不能只有一个价值投资理念,甚至为了价值投资而刻意打压其他的投资理念,尤其是对投机者进行无情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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