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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发文规范节日市场价格行为

时间:2023-01-18 10:02:09       来源:石狮日报


(资料图片)

为保障粮食、蔬菜、肉类、旅游、餐饮、住宿、能源、防疫物资、烟酒茶叶、交通运输等重要民生商品(含服务,下同)和节日消费商品供应充足、价格稳定,日前,泉州市发改委发出《规范节日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以下简称《提醒告诫书》),规范节日市场价格行为。

《提醒告诫书》明确,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做到商品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广大群众如遇到价格纠纷或者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热线电话或直接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记者 杨朝楼)

关键词: 节日市场 明码标价 价格违法行为 大幅度提高 操纵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