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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欠债的人 债务人在疫情期间造成的逾期并不能当作定性“恶意逃废债”的标准

时间:2020-06-24 14:02:37       来源:壹家媒

在最近的这几年中,我们看到各种各样的“个人隐私”泄露案件,而这样的泄露案件还在不断的延续,其中不仅仅包含了银行机构、互联网金融、酒店、网站等多种泄露渠道。

5月6日,脱口秀演员王越池(艺名“池子”)微博发声,指责中信银行泄露其个人账户交易信息。王越池表示,笑果文化从中信银行拿到其近两年的流水并打印出来,中信银行称“是配合大客户的要求”。

据报道,上海银监局相关人士表示,对于脱口秀演员王越池(艺名“池子”) 5月6日发布声明称中信银行泄露其个人账户交易信息一事,该局已介入调查。

“刚开始调查,还不知道具体问题。因为涉事网点是中信银行虹口支行,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应该是上海银监局负责调查。”该人士表示。

虽然最终中信银行道歉了,但是类似的案件还在“沉积”在各个银行,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次案件之所以能得到解决那是因为这次的“主角”是有一定的影响力的,如果将这件事放在普通的银行客户身上,而我们相信这件事的结果最终绝对不会是银行道歉。

这样的问题充分了展现出银行在日常运营过程中的“霸道”,而这种霸道的延续目前已经延伸到信用卡行业,在中国公民经过2020年年初“疫情”的摧残之后,各个行业刚刚恢复生机,但是由于长达半年没有经济来源的信用卡消费者被迫逾期也是实属无奈的行为,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疫情期间导致的逾期确实是“不可抗因素”导致的,如果这样时候银行信用卡中心以及互联网金融平台,利用“逃废债”的原因指责信用卡以及网贷用户,确实存在诽谤和无赖的一种行为。

就是在这个时候,一个名为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的媒体号发布了一篇名为《特殊时期不是挡箭牌!“打击恶意逃废债”写入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的文章,在文章中作者忽视了合同法中“不可抗因素”的存在,甚至还希望相关部门将特殊时期造成的逾期列为“恶意逃废债”写入政府报告中,而我们认为此举就是典型的“恶意诽谤行为”,甚至我们可以认为这个名为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的主体简直就是无视中国的法律和合同法的各项规定。

我们随后对于这个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的主体进行了查询,但是,我们通过检索却没有发现其主体信息的存在,但是我们发现微信公众号有这个互联网新闻中心的存在,经过我们仔细的查询发现这个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是一个以“个人”为主体的公众号,并不具备互联网新闻许可的经营范围,而且经过我们了解,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隶属于柒财经旗下的自媒体平台,而且自称为是舆论的风向标。

经过我们的仔细调查之后我们发现的信息,在综合其发布的信息为基础,我认为,其作为自媒体平台理应遵守我国的法律,宣传正能量和正确的法律观念是一个必须要做的事情,而其发布的这篇文章严重的违背了合同法基本原则,甚至其行为已经违背的基本的人伦。

因为,在疫情期间造成的逾期并不能成为互联网新闻中心定性“恶意逃废债”的标准,因为不管在任何时候“天灾”都是一个不可抗的因素。

知名媒体人徐亮认为:在2020年1月26日的时候,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该通知规定“五、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明确提出各地方银行、保险机构应大力扶持因疫情受困企业生产、经营。据此,部分借款企业提出“能否免于支付疫情期间借款利息”以及“疫情期间能否迟延还款”的问题。

针对该类问题,我团队律师结合检索信息分析如下:借款企业不得依据10号文要求减免疫情期间利息或延期还款。一方面,10号文并没有直接关于减免疫情期间利息或延期还款的规定。另一方面,10号文性质仅为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只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具体政策制定产生一定指导作用,并不对平等主体间合同履行产生强制性效力,也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因此,借款人欲依据10号文相关规定,强行要求贷款人减免疫情期间利息或延期还款,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根据上文法律分析,此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最核心的判断标准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具体而言,此次疫情本身以及政府因疫情推出的政策是否直接导致借款人客观上无法支付利息、无法按期偿还本金,或者是否直接导致继续支付利息、按期还款显示公平。结合实际,新冠肺炎疫情仅对借款企业经营情况带来一定打击,其与借款企业能否支付利息、按期偿还本金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此次疫情不构成金融借款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综上,在未与贷款机构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借款企业应按照已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综合上面所说的,疫情期间产生任何的贷款只要符合条件都是可以申请延后处理,但对于延后的时间就需要由双方来进行协商,各平台或者是银行所规定的时间是不一样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多咨询一下,避免自己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失。

在2月1日14的时候,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外汇局等五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而这些相关的政策信息,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在其发布的《特殊时期不是挡箭牌!“打击恶意逃废债”写入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的文章闭口不谈,这样我们是否可以认为这个互联网新闻中心无视我国法律以及相关政策的权威呢?

说实话,对于这个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作为一个自媒体平台,其性质已经超越了本身个人公众号权限范围,而其发布的内容存在偏离“事实”的真相,而在文章中没有对疫情期间因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做出一系列的阐述,甚至也未对疫情期间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以及通知做出详细的解析,这样的行为典型的是“颠倒是非黑白”的一种行为。

同时,徐亮还认为,作为一个自媒体平台,理应注重宣传真实的信息和正确的观念,如果做不到这些,那么这样的自媒体平台无疑和“喷子”没有什么区别,我在看到这篇文章之后首先的感觉就是这个互联网新闻中心的性质,是否具备这样的资质,还是为了吸引人流的一种方式而采取了一种“策略”。

但是我不希望他们是后者,我们更希望的是前者,因为如果不了解当前的局势和政策的话,最起码可以通过了解来正视自己存在的问题,但是如果是后者的话,那么这样的自媒体平台无疑就是典型“喷子”行为,毕竟,在疫情期间产生的逾期行为是无法确定为“恶意逃废债”的,因为根据合同中都存在“不可抗因素”的存在,所以我们认为如果P2P网贷平台以及银行金融机构将疫情期间造成的逾期行为列为“恶意逃废债”的话,是典型的违背合约精神的行为。

而徐亮还认为:应用重视在疫情期间造成逾期的不可控制的客观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

所以,我们认为互联网新闻中心发布的名为《特殊时期不是挡箭牌!“打击恶意逃废债”写入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的文章存在恶意扰乱社会秩序以及诽谤行为的存在。

关键词: 疫情